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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“禁放”爆竹争论应加以引导
发表于 [2012-1-24 0:00:00] 返回上一级浏览9406次

2005310

作者:邢东田

春节前后,关于禁放烟花爆竹的话题成为社会争议热点。在实际工作中,已经一定程度上形成群众与政府的对立与冲突。有些城市迫于压力“解禁”,但伤亡火灾事故上升,坚持实行“禁放”的城市则禁而不止。这两种情况都使法律处于尴尬境地,政府形象受到损害。“禁放”应当引起高度关注。

一、“解禁”说占上风

目前,关于禁放烟花爆竹,社会上有三种意见:(1)“禁放”说。不“禁放”不足以终结烟花爆竹造成的灾难。(2)“解禁”说。“禁放”忽视了民意,一条禁令无法抵抗有着几千年历史的民俗。(3)中立者。“禁放”初衷虽好,但其本身存在缺陷,应该加以改正。

就目前情况看,“解禁”说占了上风,解禁的城市越来越多。据报道,上海、青岛、杭州等大城市已全部开禁,全国曾经采取禁放政策的282个城市中,解禁的已达105个。

二、“解禁”说占上风的原因

1.缺乏更好的娱乐形式。由于现代化、城市化,家庭人口减少,生活富裕等原因,以农业社会为基础的传统春节,逐渐丧失其原有功能,人们感到春节越过越没有意思。在缺乏更好的娱乐形式情况下,一些人就更容易把放爆竹作为不可或缺的春节内容。

2.“禁放”执法困难。一方面是查禁人员“腿跑不过爆竹”,查禁人员听到动静时,燃放者早已跑得无影无踪;另一方面是违禁者不以为错,据报道被拘留的人都认为自己并没有违法,“不过放了几个爆竹,虽说蹲了班房,可又没偷又没抢,即使传出去,也不丢人”。

3.某些学者发表不负责任的观点。一些学者尤其民俗学者,没有深入研究论证,就以媚俗的态度,一味地迎合商家和所谓的“社情民意”,牵强附会,把一项具体的民俗娱乐上升到民族文化的高度,给“解禁”制造理论根据。

4.媒体的误导。近年来,电视台、电台多请或只请主张“解禁”的学者发言,报刊只刊登或多刊登宣传放鞭炮好处的文章,形成一面倒的声音。

5.青少年的无知。禁放已经实行多年,其间成长起来的青少年,没有受到过烟花爆竹的危害,只是根据一些宣传,把放烟花爆竹想像成一件非常美好的娱乐活动。

6.受国内外部分城市“解禁”的影响。在国外,已经禁放34年的新加坡于去年正式“解禁”;在国内,一些大城市也陆续“解禁”,呼吁“解禁”的声音日渐高涨,形成一股社会潮流。

7.“黑市”烟花爆竹猖獗。这种不正常的现象,反而成为反对“禁放”者的口实,认为正是严格控制,才在客观上为“黑市”提供了巨大的活动空间;甚至以为“解禁”可以减少和抑制伪劣及超标的烟花爆竹。

三、“解禁”说理由不充分

“解禁”说虽然占了上风,但这种情况是极不正常的。据2004年青岛有关方面调查,赞成继续禁放者占24%,赞成限制燃放者占65%,赞成全面开禁者仅占11%。很显然,真实民意并不像某些媒体和专家夸张的那样,要求“全面解禁”。

经过调研发现,“解禁”的理由都很难站得住脚。

1.以偏赅全,上纲上线。认为燃放鞭炮代表着文化传统精神,是“解禁”者们“最有力”的一个理由。有学者认为,“鞭炮之于春节,如同圣诞树之于圣诞节”。还有学者甚至说,“中国的老百姓惟有在新春这个日子里,借助烟花爆竹这一媒介”,才有“希望得到天意的眷顾”。其实燃放烟花爆竹也并非自古就有,而最初的烧竹子听响,与后来用火药当今用炸药,已然面目全非。即使在传统社会,燃放鞭炮也只是春节各项活动中的一项,在历史上也有过限制。它并不能代表“文化传统精神”,没有必要将其提到吓人的高度。更重要的是,民俗是随着时代而变化的,历史上有益今天则未必。“民俗文化传统”并不具有天然合理性,妇女裹小脚还曾是“文化传统”呢,能恢复吗?当某种风俗对社会产生危害后,就有禁止的必要。

2.以成败论是非。有学者断言,“在深厚的文化传统面前,浅薄的法律总是败下阵来”。“法律禁归禁,百姓放归放”,甚至“首都北京照样遍地炸响,满城开花,百姓与查禁人员玩起了游击战,打一枪换一个地方,累得警察叔叔直淌急汗”。这是夸大其词。但即便如是,也不能证明“禁放”是错误的。未禁住不等于不该禁,不能以成败论是非。目前社会上赌博者越来越多,我们能因禁止不利就全面开禁吗?把“禁放”工作不到位,归结为禁错了,甚不可取。

3.无视群众生命财产。多少起血的教训早已证明,由于现代都市人口密集,居住集中,燃放很容易甚至必然引起火灾与人身伤害事故。但一些学者居然认为“爆竹引起火灾”“烟火会伤人”“需要移风易俗”等,都只是“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”。火灾、伤人等危害在他们看来,似乎都不算回事。

4.曲解事实以就其说。考虑到传统习俗的影响,其实许多城市并非全面“禁放”,而是“限放”。一些学者抓住“禁放”一词做文章,把“限放”说成是“完全禁放”。这是不符合事实的。以今年的北京为例,一方面加大“禁放”力度,一方面还给燃放者到“非禁放区”开心创造条件。据了解,其他许多城市也设有“非禁放区”。这怎么能说成是“包括北京在内的其它300多个城市,却严禁百姓点爆竹”?

5.只强调燃放者的权利。一些学者大肆宣传“禁放”是“剥夺百姓”的享受快乐的“权利”,燃放反映“社情民意”。但这只强调了燃放者的权利,却未考虑那些不想受到爆竹威胁的群众,尤其是需要安静的老人、病人与婴幼儿的权利。燃放者不应把自己的痛快建立在他人痛苦之上。如果从被炸死炸伤者的角度来看,那些主张“解禁”者的“权利”,就更不应伸张。

6.代表了商家的利益。反对“禁放”者说,“解禁”符合群众的利益。但很显然,最得益者决不是逞一时之欢而又冒着炸伤炸死危险的青少年,而是卖爆竹的商家(所谓“‘禁放’压抑了消费,不利于经济增长”),以及那些为之四处游说鼓吹的文人墨客。

四、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引导

目前传统节日的淡化与乏味当有更深层次的原因,的确值得探讨。但当代社会,燃放鞭炮不过是一种娱乐,与民族精神并无必然联系,企图靠爆竹“解禁”之类来解决此类问题,无疑是病急乱投医。考虑到目前“禁放”与否已经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,有必要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引导,造成正确的舆论导向。

1.正视目前“民俗与法律”“公共安全与节日气氛”有所冲突的现实。考虑到燃放鞭炮是一项涉及广泛的群众性娱乐活动,一定要让群众真正认识到这项活动的负面作用,向群众宣传“禁放”的道理:(1)传统民俗并不具有天然的合理性,要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;(2)动员多方力量,阐释在人口密集地区燃放鞭炮的危害;(3)组织受害者进行现身说法,用事实教育群众;(4)向群众讲清楚,并非是完全“禁放”,而是“限放”,以防引起误解。

2.反对“禁放”的学者代表了一部分群众的意见,应当允许他们发言;但主张“禁放”的学者代表着另一部分群众的意见,也有说话的权利。媒体应组织不同观点进行辩论,以进一步深化有关认识。

3.媒体与学者,发表意见要实事求是,有事实根据,不应凭感情乱说。在提批评意见的同时,更要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。

4.强调以人为本,保护反对燃放者的权利,尤其要对老人和儿童进行保护。可以通过学校,向广大中小学生进行安全方面的教育,进行尊老爱幼、尊重人权、遵纪守法的教育。

5.广泛征求群众意见。按照科学方法获得真实的民意,而不是几个“专家”越俎代庖或媒体先入为主的片面“民意”,更不是官员一厢情愿一时心血来潮的长官意志。。

6.借鉴港台澳地区和国外的成功经验,总结我们以往的教训,对现行“禁放”法规重新审查。严格确定“禁放区”与“非禁放区”,考虑“有限禁止”和“鞭炮分级”。特别是要改名“禁放”为“限放”,以避免误解。

7.对违法者和执法不力者都要依法予以惩处,尤其要对违法制售烟花爆竹者进行严厉打击。

8.组织专家研讨发掘适合现代社会又与传统接轨的健康的娱乐项目,以转移群众的节日兴趣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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